拿出来到了公共场所,性质就变了,如定时炸弹一般,随时都有可能伤人。

        金俊志已经涉嫌违法。

        根据他的供词,他在案发当天拿着这把匕首去租车公司顶楼,准备守株待兔向曾勉要钱,拿刀只是吓唬吓唬,未曾想过伤人。

        但是,他故意没走电梯,故意躲开了公司员工,一个人悄悄的走消防通道,显然不符合“吓唬”的持刀动机。

        还有,提前准备了手套。

        只是吓唬的话,需要这么小心吗?

        针对这一点,审问继续,在漫长的四十分钟后,金俊志终于心态崩溃,坦白了拿刀是想给曾勉一点颜色看看。

        这就是犯罪准备了。

        犯罪准备又叫犯罪预备,虽没有造成恶果,但行为依然构成犯罪,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。

        金俊志准备了凶器,为达犯罪目的事先查看了犯罪现场,选择了犯罪时机,还探听被害人行踪,符合犯罪预备的评判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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