郑洋:“一个孩子被鞭炮吓死的例子。”
陈益认真听着,内容是这样的:
先天性心脏病的孩子A在河里游泳,孩子B和孩子C路过,两人开玩笑各自悄悄往河里扔了一个鞭炮。
砰!
鞭炮响了,孩子A受到了巨大惊吓,直接导致心脏病发作死在了河里。
问:孩子B和孩子C需不需要承担犯罪责任。
显而易见是需要的,因为鞭炮的炸响直接导致了孩子A死亡,当然要承担过失赔偿。
本来没有争议,但律师在查看卷宗的时候找到了辩护点,当庭询问孩子B和孩子C鞭炮响了几下,两人都说响了一下。
当时河边有目击者,走访过后得到的回答也是响了一下,没有异议。
也就是说,两个鞭炮只有一个鞭炮炸了,那么炸掉的鞭炮来自孩子B还是孩子C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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